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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组织部就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答记者问

    2010年07月12日


 

      最近,中央、中组部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日前,县委组织部就认真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谈谈四项监督制度出台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答:中央颁布实施的四项监督制度,着眼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将选人用人的全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为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法规制度保障。贯彻落实好这四项监督制度,对于提高我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这次集中出台四项监督制度,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问:监督制度一般都具有预防功能,这四项监督制度在发挥警示和预防作用上有什么突出的地方?
      答: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这四项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
      问: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追究选人用人责任?
      答:少数干部“带病提拔”,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干部"带病提拔",有的是由于"带病提拔"的干部问题隐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没有发现;有的则是由于选拔任用工作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误。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办法》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影响期是如何把握和规定的?
      答:鉴于选人用人中的违规失责问题危害更大、影响更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影响期坚持了从严的原则。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影响期。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问:对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情况,发现之后将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事项,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条重要纪律。对应当事先报告而未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将此列为责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确对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将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问:按照规定普遍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后,各地区、各单位每年都将形成一个评议结果,对这些评议结果将如何运用?
      答:用好民主评议结果是“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每年“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结束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及时向各地区、各单位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区、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问:离任检查发现严重违规用人问题如何处理?
      答:按照《离任检查办法》规定,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问:如何保证四项监督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答:县委对贯彻落实这四项监督制度高度重视。一是认真学习宣传。各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 部门理论学习组开展一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专题学习讨论,同时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和讨论。积极运用自我测试、专题报告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掌握和宣传四项监督制度内容。二是严格贯彻执行。在干部选任工作中,我们将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制度和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同时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典型查处,确保四项监督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的违规用人问题,有举必查、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严肃问责,该纠正的纠正,该处理的处理,不搞既往不咎、下不为例。

来源:今日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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